文章发布日期:2025-05-07 21:10:20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网下载
2025年2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投资额约62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53000平方米,主要是做肉鸡、蛋鸡养殖。主要生产设备有:鸡笼、自动投料设备等,在养殖过程中有养殖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产生,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经处理后不外排,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2023年、2024年肉鸡出栏量分别为431750只、469920只(折合生猪年出栏量分别为7196头、7832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家禽饲养032,环评类别:报告书,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属于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2025年2月6日,对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1份,证明该公司正在养殖,配套有相关治污设施(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
2、2025年2月11日,对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欧志武】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负责人欧志武承认存在“未验先投”的事实。
3、2025年2月20日,对马安镇畜牧兽医站【谢炼钦】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肉鸡等年出栏量数据线日,对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吕晓捷】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投入养殖、鸡舍扩建的时间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欧志武】。
5、2025年2月24日,对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欧志武】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鸡舍扩建的时间,并进一步核实该公司2023、2024年出栏量数据线、三张电费缴纳单《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投入养殖。
7、二份《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建成鸡舍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在2021年期间扩建了鸡舍。
8、2025年2月1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1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9、《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对该公司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1号)、《环境违法行为合规整改工作指南》及《免予行政处罚申请指引》)。
10、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提供,证明该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主体)。
11、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欧志武、吕晓捷配合我局执法工作。
12、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啟智】、负责人【欧志武】、工作人员【吕晓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13、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14、《关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项目投资额的说明》,证明该公司投资额为620万元人民币。
15、《工作证明》,证明欧志武负责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全面管理工作。
16、《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协助调查函》、《养殖场年出(存)栏数据统计表》证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在2023年、2024年肉鸡年出栏量分别为431750只、469920只,数据由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人民政府出具。
17、马安政府及鑫益源公司分别提供的2023年《家禽生产调查表》及2024年《家禽生产调查表》(填报人为吕晓捷)各一份,证明广东鑫益源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肉鸡年出栏量分别为431750只、469920只。
1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节选,说明肉鸡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的依据,即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折算后,该公司养殖量年出栏超5000头猪。
19、“粤动监”APP界面、畜禽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及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截图,说明检疫证统计等数据来源。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证明该公司建设项目类型为“项目类别:家禽饲养032,环评类别:报告书,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提出道歉承诺申请,陈述已全力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提交整改方案。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3月21日复核,你(单位)确实已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你(单位)于2025年3月27日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贰拾万零伍仟元(¥205,0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式: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重点管理(5%);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20%+5%+5%+0%+0%+11%+0%+0%)×100万=41%×100万=41万。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该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标准(三),按照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即41万*(100%-50%)=20.5万]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