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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发布日期:2024-07-11 18:59:55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网下载

  为提高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质量,确保原种、良种体系建设布局合理,加快全省渔业种业发展,我局根据全国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对《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湘牧渔发[2003])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是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生产管理准则,各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遵照执行。

  第四条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

  第五条生态环境优良、水源充沛、水质良好、无污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适宜于原(良)种培育、繁殖。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的标准。

  第七条生产基础设施完善,亲本池、鱼苗池、鱼种池、蓄水池、产卵池、孵化池设计布局合理,比例适当,机电设施配套。生产名特品种应拥有相对应条件及生产设施,如热源、温室、孵化设施、种质资源库等。进排水系统较完善,进、排水独立。

  第八条水产原(良)种场主导品种明确,来源可靠、充足。隔离保种设施严密,能有效地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

  第十一条具有较强的技术管理队伍,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水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含经管)人员和技术工人比例合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达到8%、15%和40%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分别达到6%、13%和35%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达到5%、10%和20%以上。

  第十二条省、市、县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有同级或同级以上水产科研、推广、教学单位作为本场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签有技术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水产原(良)种场必须建立完善的原(良)种生产档案,记录品种名录、品系来源、选育和质量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科学,操作技术规范完善并上墙。

  第十四条生产规模:省级水产原种场鱼池面积200亩以上,并配有相应的大水面种质资源库;省级水产良种场鱼池面积150亩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鱼池面积100亩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60亩以上。省级水产良种场年产优质良种种苗3亿尾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年产优质种苗2亿尾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年产优质种苗1亿尾以上;特种苗种生产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与能力。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配套设施: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配套设施,有专人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健全,能正常使用。

  实验室:具有从事水化学、水生生物、原(良)种性状与生长测定、病害监测等实验项目所需的基本设备与手段。

  资料室:配备必要的电脑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有条件的要建立有关业务网站。具备有关水产养殖与原(良)种生产基础知识的书籍、刊物等,供职工学习。

  第十七条基本职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负责水产原种的采集、引进、保种、选育,为市、县水产良种场提供亲本和后备亲本,为养殖场(户)提供优质苗种;市级水产良种场:从省级原(良)种场引进原(良)种,繁殖苗种供应社会,引进和选育水产良种,为县级良(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或后备亲本;县级水产良种场:根据本地渔业发展的需要,从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引进亲本或后备亲本,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繁育生产,为社会提供优质苗种。

  1、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应列入全省省、市、县水产原(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

  2、相应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3-5人,根据建设要求,现场考察论证,提出能否建设的书面意见。

  3、经相应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认可新建的水产原(良)种场必须先制定建设可行性报告(包括:总论,建设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建筑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市场预测与产品方案,建设条件与地点,建设设计的具体方案,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劳动安全保护与工业卫生、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建设进度、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研究结论),再制定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包括: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产金额来源、设计生产能力、社会经济效益等),按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复内容做建设。改造升级的场应根据水产原(良)种生产要,确定建设内容。

  4、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须书面报告相应渔业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竣工验收。要求升格为省级、市级、县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的单位竣工验收后,须由省、市、县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分别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发文确认。

  5、自验收合格发文批准之日起,省、市、县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5年组织专家对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取消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6、未获得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场,不能申报升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未获得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的场,不能申报升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未获得县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的场,不能申报市级水产原良种场。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水产原(良)种生产管理等有关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技术人员配置依照第十条配置外,水产原(良)种场应根据生产规模内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1-2名;在生产技术部门内设专职选育种员,兼职实验操作员和电脑操作员;在场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在生产工区设兼职生产记录员。要求以上人员有中专以上文化,具有水产养殖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并能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技术操作工人:要求技术操作工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并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上岗。

  第二十三条水产原(良)种场实行生产计划管理。要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年度生产计划,编制财务、物资和劳动用工等计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水产原(良)种场要与技术依托单位签署协议并认真执行。要依照国家、省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真实的情况,制定水产原(良)种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组织生产。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独立。杂交制种要防止品种混杂。原种池与普通养殖池应严格隔离。

  2、原(良)种培育:鱼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防治及日常管理等。

  生产记录表格式由省局统一制定。生产记录由专人负责,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水产原(良)种场要逐步的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升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八条水产原(良)种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副场长协助场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水产原(良)种来源管理制度完善,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保存的原(良)种要定时进行种质测定。对售出的原(良)种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质量状况。

  1、根据生产技术操作规范,负责本单位水产原(良)种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即亲本种苗来源与质量,从繁殖到养成的环境监视测定和种质测定情况,隔离保种措施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实验操作员职责:水质测定、原(良)种生长和病害检查等,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技术副场长,配合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质量检验员定期向场长汇报本场原(良)种质量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水产原(良)种销售情况要记录存档,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副场长签字认可。档案保存期为3年。

  第三十四条销售原(良)种应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列入全场及下属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六条水产原(良)种场档案包括:劳动人事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生产档案、文书档案及实物标本、图像、录像、照片等七大类。

  第三十七条专职和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凡从事水产原(良)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场标准和原(良)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湘牧渔发[2003]104号)进行了修订。

  1、省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列入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2、市州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列入市州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市级水产良种场或要求升格为省级的水产原(良)种场。

  3、县市区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列入县市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规划的县级水产良种场或要求升格为市级的水产良种场。

  1、按照《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经相应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按期完成基本建设或改造升级项目后,正式竣工验收投产,并分别向相应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水产技术人员、初级技术(含经管)人员和技术工人比例合理,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分别达到8%、15%和40%以上;市级水产良种场分别达到6%、13%和35%以上;县级水产良种场达到5%、10%和20%以上。技术操作工人要按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一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岗位工作职责、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

  ①《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②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岗位);

  ⑤省级原(良)种场应提供经国家或省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认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所出具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验报告或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出具的亲本购买调运证明。市级、县级水产良种场提供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原种场出具的亲本来源证明。

  1、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查看,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符合门槛,报省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申请验收。省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3-5位专家,经过审查材料、当地考验查证、现场提问等方式,并根据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验收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做考评,考评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由省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

  2、市级水产良种场验收:按照省级原(良)种场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由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向所在市州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州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主持验收,验收成员中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2人,验收合格后,由市州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3、县级水产良种场的验收:按照省市级良种场的相关验收程序进行。由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主持,应有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文并授牌,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4、验收不合格的水产原(良)种场应根据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达标后,下年度再申请组织验收。

  自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省、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省级、市级、县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每5年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其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做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取消其相应的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注:在“原(良)种质量”一栏中,检测、记录、抽样分别指检测报告、生产记录和现场抽样;在“生产经营”一栏中,决算、记录中分别指上年度决算和当年生产记录。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与生产管理规范》和《湖南省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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