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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获赔被抓网友怒了!

文章发布日期:2024-03-10 16:30:56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网下载

  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嫌疑犯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属和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做多元化的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大师兄Li: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 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西音先森: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

  @青岛城事:你管人家怎么着,这是人家凭本事算的,买了你的保险你就老老实实赔就行了。

  @文天林医生: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大家都应该感谢她为航空服务的品质提升所做的努力。

  @电眼迷离950:充分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偷不抢,怎么算是诈骗?这和炒股看好前景,大宗买进一样,赚了钱能说是诈骗?

  @关于鸡个个的勃:这个规则你定的,赔偿也是你说的,然后人家只是抓住了你的漏洞,然后你就要抓人家?

  @佳佳小可爱的主人:保险钱也给了,机票钱也付了,退票费也扣了,咋的买延误险就是骗保?你延误还不让人理赔了呗?那买了延误险结果没延误,是不是还得算她是诈骗未遂?

  @zyh专业化550空荡荡:按你套路来怎么就诈骗了?保险公司骗人还少?保险公司只能赚不能赔?应该按法律来,法院没有判决怎么就拘留了?

  事情比较神奇,一般人恐怕想不出这招。但它确实是一个商业险种——我们都知道,飞机经常会因为种种原因延误,因此各大保险公司都推出有一个叫做“航班延误险”。

  就是前面花几十块钱买个保险,然后根据飞机的延误情况,如果这个航班不延误,保险公司净赚,如果延误了,就根据详细情况赔付几百,如果延误多的就赔付你几千。

  好,事情来了。这个是南京鼓楼警方破获的,这个事情是怎么被保险公司知道的呢?是在查账的时候,忽的发现有一批人,经常来理赔航班延误险。然后觉得有问题,就去报警了。

  经常能买到延误的航班,且每次都买了航班延误险,大家要知道,这个航班延误不是人为能控制的,这是要什么神仙预知能力才能预知到某某航班肯定会延误?

  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是不可能退给你的,不会因为飞机不延误了就退钱,这种模式有点类似于大家都是“搏概率”,搏到不延误就保险公司赚钱,搏到延误了就乘客赚钱。

  不过显然在李某为首的一帮人面前,保险公司总是输的……这就很神奇……而且根据民警的反馈,李某这批人5年期间,屡战屡胜900多次。

  原来警方调查中发现,这批人收到钱后都转给了李某,那么肯定李某的嫌疑最大,于是跨省将李某抓捕归案。

  李某是怎么操作的?经过民警的细致调查,真相很快浮出水面:第一步,在网上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第二步,虚构不同身份购票并大量投保。李某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为逃避系统核查,李某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4、5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第三步,关注航班信息,伺机退票索赔。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最好能够降低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还可以到7000-8000多元。李某是通过购票来虚构行程,之后利用延误索赔来达到骗取理赔金的目的。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她用不同身份证(护照)在这个航班上买了5张机票。然后,任何一个人都投了大量的航空延误保险。

  就是每个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都买航空延误险,在这个案例中,她为自己那张机票就买了30份保险。

  假如航班延误,她就同时向这30家保险公司理赔。每份保险大概40元,30份就是1200元,也就是说,假设飞机没有延误,估计她这一单至少要线的保费就彻底打水漂。

  但是,一个问题摆在眼前,哪怕你延误率再高的航班,你能保证你买的就肯定延误?说不定就不延误呢?

  可能有人问,万一推算错了呢?这个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错了的话,至少几千块的保费全部自己吃进。——所以,她也并不是总是赢的,只是总体算下来,收益大于损失。

  而且,一旦锁定目标,她还会选择买多个承保地,因为同一航班延误后,这些承保地的保险分公司都会理赔。这样就能一次性买到十几份,甚至几十份的保险。

  对警方来说,本来是一个比较常规的法制宣传,但这个案例报道后却引发了争议。根本原因可能是,她并没有破坏任何的现有规则。综合她的一切行为:买机票、买保险、退机票、理赔等都是在合法的程序中操作,最大化的利用了现行规则。

  这和赌博也真差不多,规则是保险公司制定的,都是博概率,所以很多网友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包括不少律师:

  媒体采访中,很多律师对此也有争议。澎湃新闻采访了律师,律师认为,本人是否乘坐其实不构成合同的必要条件。我只要按照正规途径买了机票付了款合同就应该算是成立,谈不上所谓的虚假。大致意思就是即使我买了机票没乘坐,也不代表我和航空公司的合同不真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陆凤阳律师认为,从目前新闻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来看,涉事女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陆凤阳向澎湃新闻表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虚构事实,无中生有。关键是女子李某虚构了什么事实。依据目前获得的信息,涉事女子李某确实购买了机票,然后购买了航空延误险。这关键的两方面都确有其事,都是真实发生的事实。

  陆凤阳表示,首先,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延误飞行是前提,且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李女士利用了行业漏洞,但其投机行为不等于是犯罪。

  其次,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如果别人不知道李某冒用其身份进行购票、购保险并理赔,属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状”。涉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达成的前述保险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相关理赔款项或不予理赔。但李某的相关行为不涉及犯罪。

  最后,李某借用别人身份证的行为,应该是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属行政法律关系。

  李某事件引发不小的争议。不可否认,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而这些争议很多都流于情绪化。但如果认为罪与非罪只有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判断,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服务于我们的生活,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反而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思维容易脱离经验常识,冷不丁就会把自己绕进那些由抽象概念筑成的逻辑陷阱里,从而做出令常人没有办法接受的法律认定。在该案中,当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乘客到底是谁还有是不是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代表,李某不能够最终靠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

  更何况,客观上,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相关,并非李某能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这世界的规则,有的具有道德属性,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哈耶克就曾经指出,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就好比在篮球场上,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李某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那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警权依赖,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

  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奇思妙想,鼓励人们赚钱致富。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甚至有可能不合理,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更不等于犯罪。就李某的行为来说,社会化定性应该是 “薅羊毛”,算得上投机,但难言犯罪。从法律层面讲,刑事执法显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总想把看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真正的法律人必须目光如炬,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不能自己。希望这起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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