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布日期:2024-09-04 10:52:41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网下载
为切实提高水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供长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长发〔2008〕27号《关于建设食品安全城市的意见》、长政发〔2009〕20号《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水产品消费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以推进鲜活水产品“产销对接”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突破口,构建水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推行水产品凭证入市制度,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保障市民水产品消费安全。
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即从2011年元月-2013年底,我市水产品对接基地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建立从产地到销售终端的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探索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沙模式。
水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主体为长沙市各水产专业批发商业市场、生鲜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水产品经营市场)及水产品生产基地。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对产销对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管、监测。
(1)产地环境一定要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 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4-2001);
(3)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水产品健康养殖标准或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定组织生产;
(4)有完善的水产品健康养殖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填写《养殖日志》以及养殖投入品(苗种、饲料、渔药等)的采购、储藏、领用记录(包括品种、数量、供货商家、采购日期、领用情况、库存等);
(5)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饲料、渔药等),近一年内无使用国家禁用养殖投入品的记录;
(6)养殖基地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定时进行产地环境监视测定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检测合格;近一年内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监测抽检中无违禁药物检出的不良记录。
(3)有完善的水产品健康养殖管理制度,合作社(协会)成员均必须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购销台账等,并严格按规定使用渔业投入品;
(4)合作社必须要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基地进行产地环境监视测定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5)对销售的水产品的质量负责;具有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注册商标的生产企业(基地)、合作社(协会)优先对接。
(1)负责对实施产销对接的基地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对接建议,与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一同研究决定对接基地名单。
(3)设立专门的水产品待检区,凡无证的水产品一律进入待检区抽检,待检测合格后再进入交易区销售;不合格的水产品应立马停止销售,并向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1)负责对实施产销对接的基地进行考察和审核。提出对接建议,与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一同研究决定对接基地名单。
(2)经营水产品的连锁大型超市,可采取建立自采基地或产销对接基地直供等形式,确保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
(4)实行质量安全公示制度。生鲜超市销售水产品应公示产销对接基地证明、水产专业批发商业市场分销证明等相关质量安全证明。
(5)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产地来源不可溯,质量安全无保障的水产品应报检合格后方能上柜销售。并公示检测合格证明。
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入长沙市的水产品实行检查、监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1、企业申报。合乎条件的水产养殖企业(基地)、水产专业合作社(协会)向水产品经营市场进行对接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产地渔业主管部门出示的基地监测情况及产销对接推荐书、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协会)章程等文件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实地考察。由水产品经营市场联合长沙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对申请合格的基地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当地考验查证主要内容为:检查养殖基地各项生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对生产基地渔业生态环境情况做考察;对生产基地水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做调查;对生产基地质量安全诚信度做出详细的调查;对生产基地水质和产品做现场抽样检测。
3、对接签约。通过当地考验查证合乎条件的生产基地,与水产经营市场签订产销对接合同,由长沙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发放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基地管理标识。
对符合以下三种要求之一的入长水产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不符合的实行每批次必检:
1、有“长沙市水产品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水产品产地证明的产销对接基地产品;
2、有当批次合法水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产地证明的非对接基地产品;
3、有加盖基地鲜章的认证证明复印件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当批次产地证明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基地产品。
(1)实地监测。水产品经营市场联合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对产销对接基地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实地监测。实地监测内容主要是:检查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现场水质及产品抽样检测。
(2)市场监测。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对市场销售的对接基地水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原则上每季度确保每个对接基地市场抽检两次以上。 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布。
1、对接基地产品在日常监测中,一次检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整改;半年内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基地管理标识,其水产品实行每批次必检。
2、签约基地出借、出租、出售产销对接证明,或用非对接基地产品冒充对接基地产品入市的,一经查实,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产销对接基地证明及基地管理标识,其水产品实行每批次必检。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