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执法效果,提升企业的生态环保意识,体现为企优环境的服务理念,近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2年生态环境系统“以案释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覆盖大气、水、固废、环评、不予处罚等环境要素,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启示作用,现将典型案例依次分别公布。 2022年6月29日,太和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养殖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晾晒棚内存在粪便外溢至西侧自然土坑内现象,养殖场西侧存在鸡粪露天堆放未收集现象,现场有异味,涉嫌构成畜禽粪便未及时收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该养殖场为规模化养殖场。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避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该养殖场予以罚款7850元,罚款现已缴纳到位。 养殖场晾晒棚内粪便外溢至西侧自然土坑内,足可见该养殖户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对污染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需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提升养殖业主环保主体意识,使养殖场、养殖户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并加强对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监管,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有效推动养殖业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