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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公布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29 05:38:13

  2023年,自治区各级农牧部门继续深入推动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聚焦重点品种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和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形成有力震慑。现将代表性强的部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2年9月,通辽市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鲁县开鲁镇某生鲜超市开展监督抽查,检出1批次豇豆常规药物噻虫胺残留超标(噻虫胺检验项目标准指标值为mg/kg≤0.01、实测检出值为0.014),单项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经核查溯源,该豇豆来源于开鲁县开鲁镇蔬菜大队个体种植户张某。2023年1月,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开鲁县农牧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抽检时己过用药间隔期,当事人张某对抽查结果认同无异议。当事人张某采摘该批次豇豆共20斤,以3.00元/斤价格全部销售给开鲁镇某生鲜超市,违法来得到的60元。

  当事人张某存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2023年3月13日,开鲁县农牧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通辽市农牧局对奈曼旗种植户马某某蔬菜大棚内的1批次大白菜及1批次芹菜开展监督抽检。抽查时,种植户马某某确认蔬菜已过用药间隔期,抽检结果检出禁限用农药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时涉案芹菜已销售60斤,白菜已销售300斤,销售价格均为1.00元/斤,违法来得到的为360元。

  当事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于3月22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未售出的涉案剩余芹菜和白菜予以监督销毁。奈曼旗公安局以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2023年9月27日,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委托呼伦贝尔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科尔沁右翼中旗莫勒黑哈达嘎查某蔬菜基地对超过用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进行抽检时,在种植户刘某种植的1批次葱中检测出农药“毒死蜱”超标,该批次葱“毒死蜱”实测值为0.093mg/kg,判定值为0.0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2021)规定。经查,当事人种植的该批次葱为0.4亩,产量为1300斤,销售700斤,每斤1.5元,共计收入1050.00元,剩余600斤葱已全部喂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科尔沁右翼中旗农牧和科技局于2023年2月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2月27日,阿拉善盟农牧局执法人员在阿拉善左旗嘉尔嘠勒赛汉镇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依规定建立完整养殖档案。此前,阿拉善盟农牧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此问题并要求其整改,但当事人未整改完善。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调查,向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阿拉善盟农牧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2023年4月23日,阿拉善盟农牧局执法人员在阿拉善盟左旗敖伦布拉格镇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畜牧科技有限责任企业存在养殖档案记录不全且未记录兽药使用情况的行为,经请示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经对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养殖档案记录不全且未记录兽药使用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同时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阿拉善盟农牧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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