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布日期:2024-07-11 19:01:41 来源:开云体育app官网下载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和《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养殖等防疫主体责任,完善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维护养殖业健康安全,制定本方案。
分畜种、分步骤实施,逐年加大对先免后补政策普及和工作推进力度,逐步扩大直补覆盖面,力争三年全覆盖。2023年起不再向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采购疫苗,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直补实施范围。
2021年:全省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规模养殖场可自愿选择实施直补和领取政府采购疫苗两种方式之一。每个设区市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例的30%。
2022年:全省生猪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及以上的,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规模养殖场可自愿选择实施直补和领取政府采购疫苗两种方式之一。每个设区市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例的50%。
2023年:全省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规模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政府采购疫苗仅供应散养户。
2024年:在规模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先免后补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推行散养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组织采购疫苗。
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散养户疫苗自行采购,或由防疫服务组织、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等按照分散采购原则采购供应。
对家畜家禽养殖场户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进行补贴,所需经费由设区市从每年省财政下达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省级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根据规模养殖场自主免疫注射实际成本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强制免疫经费测算有关要求,我省统一强制免疫补助标准为:生猪补助经费2元/头?年;牛补助经费3元/头?年;羊补助经费1.5元/头?年;蛋禽(种禽)补助经费0.4元/羽?年,肉禽补助经费0.2元/羽?年。
强制免疫先免后补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坚持应免尽免、不免不补、先免后补、及时拨付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做到真打、实补、有效。直补申请审核程序通过江西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系统-先免后补(电脑端、手机APP端或微信小程序均可)模块进行操作,养殖场和官方监管监测有关信息均可从信息系统录入,设区市和县级具备信息录入、审核功能,省级有查看、汇总统计功能。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于当年2月底(2021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信息系统应用进度可适当推迟)前通过江西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系统-先免后补填报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在系统中填报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表、承诺书,并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同一主体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检疫出证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要一致),电子签名,下一年度继续实施先免后补场可直接填写续签,补充完善此前信息即可。网上提交申请的视为自愿实施先免后补,对规模条件范围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先免后补,且不得领取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核实登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根据平时掌握畜禽养殖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先免后补登记。对异常情况的组织现场核查,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委托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或是农业综合服务站、农村工作办公室等)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养殖场户,同时督促其自主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登记工作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免疫实施。先免后补养殖场户根据畜禽生产情况,自行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须达100%。养殖场户应将疫苗采购凭证及时上传信息系统,并做好疫苗纸质进出库记录备查。实施强制免疫时或免疫后48小时内,按照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建立规范的电子免疫档案,录入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相关信息可与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比对,防止政府采购疫苗流入直补场或疫苗瓶二维码重复扫描情况,对比对发现使用政府采购疫苗系统预警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重复扫描疫苗瓶的疫苗用量只计算一次。实施直补场,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样品应来自不同栋舍或群体,具有代表性,上下半年分别采样自检或送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信息系统。
(四)补助申请。实行先免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于当年12月5日前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根据系统汇总数据,填写先免后补经费补助申请表。免疫信息(含免疫数量、存栏数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照片)不得补录,此前未上传的疫苗采购票据(实在不能提供疫苗采购票据的可提供其他佐证证明)、畜禽检疫凭证(含购进畜禽入场及出厂检疫,畜禽检疫凭证提供扫描件,不能提供的也可用检疫票证存根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扫描件)等信息可以一次性补录。
(五)检查核实。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可随时查看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对免疫信息系统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资格,退回申请。
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直补场总数20%的比例纳入当地监测计划,对直补场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并将抽检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抽检免疫效果不合格场(平均抗体合格率低于70%),经补免重新按要求采样送检,检测合格的方可申请补助,补检费用由企业承担(可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采样送第三方检测),抗体检测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补检的按放弃申请补助处理,不予受理其补助申请。县乡畜牧兽医部门要结合免疫效果检查等对企业强制免疫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抽查过程中对强制免疫程序不规范、档案记录不完整、免疫标识佩戴遗缺或其他不履行承诺等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
(六)补贴审核。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免后补、不免不补的原则,对养殖场户申报直补畜禽数量进行合理性审核,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的予以采信,否则驳回企业补齐相关佐证资料,企业应于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有关材料并重新提交审核,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确认,并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作为直补经费分配依据。
家畜免疫直补数量:1月-申报时出栏产地检疫数量(不含仔畜)X1.2+养殖场填报存栏数量平均值(存栏数量计算方法:计算种猪(牛、羊)数量,其他不计算)。
家禽免疫直补数量:种禽、蛋禽按存栏数量平均值计算;肉禽按1月-申报时出栏产地检疫总数X1.2计算。
采信区间判别原则:对免疫直补数量、免疫统计数量和疫苗使用数量逆推畜禽数量,三个数据进行比较,以最小值作为采信数值,养殖户申请数不得高于该采信数值。
(七)信息公示。审核的补助头(羽)数及补助资金,通过信息系统平台在本县公示,同时在养殖场所在村级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行文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八)资金拨付。年底一次性拨付直补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畜牧兽医部门核定的补助金额据实拨付,于当年12月25日前,通过一卡通(一折通)或银行账户的形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施。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信息公开,让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户领会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的精神实质,明确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
(二)加强机制创新,鼓励社会化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在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机制创新,采取灵活多样、卓有成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实施既可由乡镇兽医站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按免疫规程开展免疫,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逐步发展为养殖场户购买强制免疫服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推行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指导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养殖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政府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效果监测,落实强免补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强免疫苗安全有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免疫效果监测计划,要以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加大先免后补养殖场户监测力度,确保监测的密度和频次,及时掌握规模养殖场免疫状况。利用监测结果,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养殖场户,要分析原因,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配备监测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推行市场流通,放开疫苗经营。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等环节决定性作用,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我省作为先打后补改革试点省份,自2021年起,持有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合格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可凭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后,可经营获得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允许参加直补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向疫苗生产企业或相应疫苗经营资质企业自主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产品。
(五)推行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化管理。按照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原则,试点推进江西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系统(电脑端、手机APP端和微信小程序),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养殖企业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产地检疫等凭证,在相关信息系统录入,官方监管监测完成后,填报现场抽查、强免效果监测评价等信息,综合企业和官方填报信息,在线测算补助经费数量。
(六)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免疫直补备案审核、信息核查、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现场抽查核查要严格按照直补程序办理,现场核查要求2人以上,资金核定结果要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地要公布强制免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举报事项。对相关部门人员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惩处机制。强化畜禽养殖主体责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申报补助数量弄虚作假的,收回补助资金,2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存在疫苗倒买倒卖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加强部门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保证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防疫冷链、人员防护等经费,切实保证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和资金规范使用。加强与强制免疫疫苗供货企业衔接,明确销售企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防止出现疫苗质量、应激副反应理赔等方面纠纷,切实维护养殖场户利益。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防疫技术指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检疫监督,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和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兽药监管部门要加强疫苗监管,规范疫苗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备注: 通过公司+农户,实行统一防疫的加盟农户分别填报,如实填写场户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养殖畜禽种类、存栏出栏数量等基本信息,并附养殖户签名。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严格落实强制免疫、疫情报告、消毒灭源和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三、本场所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全部从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或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采购,自主实施免疫,免疫过程中出现的应激副反应等售后服务事宜由本场自行与疫苗供货企业协商解决。
四、自愿按照全省统一的强制免疫电子档案格式登记,建立科学规范的免疫档案,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定期在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按规定上传真实信息,报送免疫档案和强制免疫信息。
五、主动做好场户自主免疫效果监测,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抗体监测、免疫效果评估,及时做好补免。
六、本养殖场所提供的养殖记录、免疫档案、疫苗购置票据、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真实可信,如有虚假,一经查实,自愿放弃领取补贴,已领取的资金主动退还。
七、因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本场(人)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处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注:1.为便于核查,如有多个场的,或公司+农户方式一并申请的养殖场户,应分开填报,系统合计,自动进行年度汇总。2.可上传检测报告、疫苗凭据、检疫证明等原始单据,免疫同时扫描疫苗瓶二维码与数据库比对。
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全年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80%以上。加大先免后补工作推进力度,各设区市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例的3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规模场全覆盖。
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省所有猪、牛和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我省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可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今年全省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计字〔2019〕4号)执行。
(一)直补方式。全省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蛋禽存栏5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不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提供政府采购疫苗。其他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栏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且已在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愿申请实施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
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及直补程序按照《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物方式。对散养户和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意愿实施先免后补的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省里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资格,设区市比选确定采购数量,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能自己免疫的养殖场户可以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领取疫苗,自主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户由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各设区市疫苗采购比选有关要求见附件。实行直补方式的养殖场户不得领取强制免疫疫苗。
(三)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服务企业、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及乡村兽医等第三方,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
(一)3月底前:省级完成强制免疫疫苗供货商资格招标,设区市比选确定具体供货商,确定采购品种和数量。
(二)4月15日前:各地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免后补直补申请工作,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核查备案。
(四)5-6月:组织春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八)2022年1月底前:总结全省强制免疫工作,对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进行评估,提炼各地经验、做法。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一)推进先免后补。各地要按照《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免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二)开展技术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时间节点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各设区市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厅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做好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比选采购供应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各地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动物防疫等物资管理整顿有关要求,规范地市疫苗采购比选内容,确保比选工作质量。今年省级供货商资格招标已经确定了供货企业价格、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售后服务总体比例为不超过供货金额的4%(由各设区市在技术培训、冷链支持、市县兽医实验室监测能力支持、废弃容器和报废疫苗回收处置等售后服务内统筹使用)、应激副反应处理按照据实结算原则进行处理。
(一)规范比选操作。各地要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制度,比选前制定比选方案,确定比选内容、比选原则、操作程序、采购数量、中标企业供货比例,经集体研究后执行。比选小组要体现广泛的参与性,既要有畜牧兽医、计财、财政等管理部门的代表,也要有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和养殖场户的代表,防止个别部门和少数人左右比选结果,比选活动应主动接受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比选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各地研究制定的比选方案应及时报厅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合理确定比选内容。省级供货商资格招标确定了供货企业价格、技术指标和售后服务总体比例,中标结果中的疫苗供货企业排列顺序不分先后,省级招标采购中已经评价的价格、技术指标等内容,市级比选时不应再设置相关内容,更不能搞变相二次招标,有效含量、产品稳定性、杂质含量、生产工艺等主要技术指标不要纳入比选内容,统一按照省级招标确定的价格和技术指标要求执行,严禁比选时以任何理由将价格和技术指标作为比选依据。市级比选应重点评价供货企业的技术服务方案和应激副反应补偿方案中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可行性,服务质量优良性、服务的适应性可作为比选内容。
(三)严肃采购工作纪律。各地要严守政府采购纪律,依法依规做好比选采购工作,不得设置其他无关项目,不得在省级供货商资格招标确定的服务之外增设新的服务项目或向疫苗厂家收取费用。要严防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发生,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采购工作要求,不得随意选择供货企业,不得接受供货企业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好处费、礼品、有价证券等,禁止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与疫苗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往来,坚决杜绝廉政风险。
(四)确保疫苗采购工作进度。省级供货商资格招标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各地比选工作应在3月15日前完成,各设区市比选确定的采购商、数量、售后服务等信息,请于3月30日前报厅畜牧兽医局备案(报送格式详见附)。
(一)完善疫苗供货方式。各地要科学制订全年疫苗配送计划,采购和配送计划要与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冷链基础设施条件相适应。建立与春秋防免疫计划相应的多次配送及补免、应急免疫等随时供应相结合的机制。积极探索规模养殖企业疫苗直送机制,由供苗企业直接分包运送。
(二)科学编制疫苗采购预算。各地要结合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安排数量,比选前应摸底全年疫苗需求数量,按照畜禽养殖情况、免疫程序、库存情况等合理测算疫苗采购计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各设区市应于3月底前将第一批次春防实际供货疫苗品种、生产企业及数量等情况报省里,秋防、应急免疫、补免等供货疫苗在第二批次时报送。
(三)强化疫苗收发管理。加强疫苗验收、储存、发放等规范管理,加强对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监管,把冷链运输监控记录纳入疫苗产品检查验收工作重点之一,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同一企业一个品种一次配送的应为同一批次疫苗,签收疫苗前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向供货企业索要相应供货批次的批签发报告存档。建立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台账,做到去向清晰、账物相符,台账和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四)做好疫苗经费结算。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做好资金结算,并对供苗企业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拨付资金。严禁将供货企业配套提供的物资技术支持转为现金结算,超计划使用的疫苗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自筹解决。严格履行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准确把握经费结算时间节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一)监督供货企业规范开展售后服务。各地要监督相关供货企业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强制免疫疫苗企业售后服务的函》要求,由供货企业根据当地强制免疫的现状和技术需求,具体组织开展技术性服务项目,规范开展开展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由设区市统筹协调,不得依据疫苗用量将售后服务定额分摊,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协助配合,为疫苗供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及时收集售后服务需求信息,帮助企业解决售后服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供苗企业履行售后服务必须严守七个不得,各地要建立供苗企业售后服务黑名单制度,对服务承诺履行不规范,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经提醒仍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各地要组织对供苗企业售后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统一报厅畜牧兽医局。
(二)强化疫苗质量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各供货企业要将每批次疫苗到达全省第一站的时间、地点于供货3日前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对卸载前配送车上疫苗进行抽样,每批次样品来源不少于四件,每件抽取10瓶样品,样品按要求进入冷链保存,并做好采样记录,及时送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留样保存,用于免疫效果监测。免疫效果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做好应激副反应处置赔付。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激副反应处置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和投标承诺做好应激副反应处置工作,将各疫苗供货企业售后服务电话告知基层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县级兽医部门、乡镇兽医技术人员应无偿为疫苗供货企业开展应激副反应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做好报废疫苗和废弃疫苗瓶回收处理。各地要建立报废疫苗和废弃疫苗容器回收处置程序,提高废弃疫苗瓶和报废疫苗回收比例,组织协调辖区内供货企业,统一回收处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畜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畜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畜网”。违反上述条款,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 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线,本网所展示的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本网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友情提醒:网上交易有风险,请买卖双方谨慎交易,本地最好是见面交易,异地交易请多学、多看、多问、多了解,网上骗术多种多样,谨防上当受骗!
5,本网刊载之所有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 电子信箱请把#换成@)